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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忘解止血带致病人死亡!这一案例警醒所有人

来源: 本站   作者: 管理员   点击:   日期: 2022-05-05

摘要:案例简介病人女,76岁,咳嗽、憋气及发热2个月入院。初步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并发感染,肺心病及肺气肿。入院后由护士甲为其静脉输液。甲在患者右臂肘上3厘米处扎上止血带,当完成静脉穿刺固定针头后,由于病人的衣袖滑下来将止血带盖住,所以忘记解下止血带。随后甲要去给自己…

案例简介


病人女,76岁,咳嗽、憋气及发热2个月入院。初步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并发感染,肺心病及肺气肿。入院后由护士甲为其静脉输液。甲在患者右臂肘上3厘米处扎上止血带,当完成静脉穿刺固定针头后,由于病人的衣袖滑下来将止血带盖住,所以忘记解下止血带。


随后甲要去给自己的孩子喂奶,交护士乙继续完成医嘱。乙先静脉推注药液,然后接上输液管进行补液。在输液过程中,病人多次提出“手臂疼及滴速太慢”等,乙认为疼痛是由于四环素刺激静脉所致,并且解释说:“因为病情的原因,静脉点滴的速度不宜过快”。


经过6个小时,输完了500毫升液体,由护士丙取下输液针头,发现局部轻度肿胀,以为是少量液体外渗所致,未予处理。静脉穿刺9个半小时后,因病人局部疼痛而做热敷时,家属才发现止血带还扎着,于是立即解下来并报告护士乙,乙查看后嘱继续热敷,但并未报告医生。 


止血带松解后4个小时,护士乙发现病人右前臂掌侧有2x2厘米水泡两个,误认为是热敷引起的烫伤,仍未报告和处理。又过了6个小时,右前臂高度肿胀,水泡增多而且手背发紫,护士乙才向医生和院长报告。院长组织会诊决定转上级医院,因未联系到救护车暂行对症处理。


两天后,病人右前臂远端2/3已呈紫色,只好乘拖拉机送往上级医院。为等待家属意见,转院后第三天才行右上臂中下1/3截肢术。术后伤口愈合良好。但因病人年老体弱加上中毒感染引起心、肾功能衰竭,于术后一周死亡。


处理结果


该案例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1)护士甲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2)护士乙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院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将本次事故通报本地区各县医院;


(5)免去病人全部住院费,并给家属一次性补偿5000元。


医学法学评析


本案是一起以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为主要原因的医疗责任事故。案中的护士甲严重违反静脉输液技术操作规程,在完成静脉穿刺之后,未能及时松解止血带,是造成病人肢体坏死及全身中毒感染致死的主要原因。同时,护士甲对本该由自己完成的输液任务交给并无输液知识和经验的护士乙去完成,也是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所以护士甲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护士乙由于技术水平和医学知识有限,对于病人在输液过程中出现的“手臂疼、滴速慢”等现象不能正确理解,未能想到其不正常的疼痛和滴速慢是因血液回流障碍所致,因而也就没有想到去查看一下右上肢有无受压迫之处, 致使止血带在穿刺后9个半小时才被发现。


另外,护士乙发现止血带忘解时间已长达9个半小时,且已出现水泡时,仍未对此事引起注意,未向医生报告此事,使病人又延误10个小时。所以护士乙也应对此案负责。


该院院长在事故发生20小时后,组织会诊并决定转院是正确的,但在救护车联系不到的情况下,未能积极联系其他车辆迅速转院或请上级医院派人前来会诊,共同研究应急抢救措施,而是消极地对症处理,使病人又延误治疗两天,所以该院院长也对本案负有责任。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等。


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


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包括从临床的一般性问题到专科性疾病,从病因诊断到护理治疗,从常用的诊疗技术到高新诊疗技术等内容。从医疗实践看, 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制定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它们是指导具体操作的,凡是违反了,必定要出事故。


在判断是否医疗事故时,这是最好的标准。



静脉输液引起医疗事故常见于下列情形:


1、未正确掌握静脉输液的适应证或/和禁忌证


静脉输液前,应认清静脉输液的适应证与禁忌证。


其适应症为:输入药物,治疗疾病;补充营养,供给热能;纠正水和电解质失调,维持酸碱平衡;增加血容量,维持血压;利消肿。


其禁忌症为:不能经静脉途径给药的药物或输注的液体。静脉留置针适用于需长期输液者,静脉留置针材料柔软,不会对所留置的血管造成伤害;保护血管,减少病人因反复受穿刺而造成血管的损伤以及精神上的痛苦;为抢救提供有效的治疗通道。违反上述技术常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2、输液前准备不充分


静脉输液前应做好输液前的准备工作。


如患者输液前应排尿,避免输液中上卫生间;准备好输液溶液(遵医嘱备药液)、注射盘、瓶套、开瓶器、小垫枕、止血带、胶布或输液贴、输液架,必要时备小夹板、绷带、约束带等一般用品,以及输液器、纱布、备用针头,必要时备留置针与静脉帽等无菌物品。


未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匆忙输液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3、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静脉输液前应做好输液前核对工作。


认真核对药物(药名、浓度、剂量和有效期),检查药瓶有无破裂,药液是否混浊、沉淀或絮状物等。还应将用物携带床边,核对床号、姓名,向病人解释,以取得合作。未认真执行“三查八对”,输错病人;未仔细检查药品与液体质量,输入不合格液体,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4、未遵循长期输液或给昏迷者、小儿输液的特殊技术要求


对上述患者,需根据病情、输液量、年龄及合作情况选择静脉。


需长期输液者,注意保护和合理使用静脉,一般从远端小静脉开始,并有计划地使用,必要时使用静脉留置针。昏迷者、小儿不合作的病人可选择头皮静脉输入,四肢输液时可用夹板固定等适当约束。病人有周围循环衰竭,四肢静脉不易穿刺者,可采用颈外静脉、锁骨下静脉、股静脉穿刺输液。


未遵循上述操作常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5、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


注射前,要求用2%碘酊和70%乙醇或仅用3%络合碘消毒瓶塞,根据医嘱加入药物,并且消毒注射部位的皮肤。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并发感染,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需24小时连续输液者,每天更换输液瓶和输液器。否则,造成院内感染等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6、不遵守操作规范,导致空气栓塞


静脉输液前,要将输液管内气体一次排尽,不能留有空气。


输液前应检查输液器各连接部是否衔接紧密,不易滑脱;并要排尽输液管及针头内空气;药液滴尽前及时更换溶液瓶;加压输液时,不得离开病人;输完后及时拔针或封管。


未严格执行上述技术操作规范,导致空气栓塞,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认定为医疗事故。


7、药物严重外渗未及时处理


静脉输液,在见有回血时,才能放松止血带和调节器,开始输液。


在头皮内静脉输液时,注射如误注入动脉,则回血呈冲击波,推注药液阻力较大,且局部迅速可见呈权枝分布状苍白,有的病儿出现痛苦状或尖叫。输液过程中应加强巡视,耐心听取病人的主诉,严密观察注射部位有无肿胀,针头有无脱出、阻塞或移位,输液管有无扭曲受压,输液速度是否适宜以及进处理。否则,引发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8、输液过快


注意控制输液速度。


根据病人的年龄、病情、药物的性质调节滴速:一般成人40~60滴/分,儿童20~40滴/分;年老、体弱、婴幼儿、心肺疾患者输液速度宜慢;高渗盐水、含钾药物、升压药输入速度不能快。头皮内静脉输按病情和年龄调节滴速,一般不超过20滴/分。输液过快,造成病人心衰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9、未注意配伍禁忌


静脉输液应根据病情需要,有计划地安排输液顺序。


若需加入药物,应注意配伍禁忌,使之摇匀,检查清晰度,若为刺激性强的药物应确知针头在静脉内方可使用。


违反药物配伍禁忌,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10、未履行告知、协助义务


静脉输液时,医务人员应协助病人摆好体位,冬季勿暴露注射肢体,以免着凉。嘱病人如发生溶液不滴、注射部位肿胀或全身不适等情况及时告知,以便处理。


未履行上述告知、协助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11、未按规定做好记录


静脉输液时,护理人员应在输液卡上记录所输液体时间和滴速并签名,将卡挂在输液架上。


未按规定做,导致输错液体或病人,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12、未按规定使用静脉留置针


使用静脉留置针时需注意,固定要牢固,避免过松或过紧;注意保护有留置针的肢体,在不进行输液时,应避免肢体下垂姿势,以免由于重力作用造成回血堵塞导管(对能下地活动的病人,避免在下肢留置);每次输液前后,均应检查穿刺部分及静脉走行有无红、肿,询问病人有无疼痛与不适。如有异常情况,可及时拔除导管进行局部处理。对仍需输液者应更换肢体另行穿刺。


未遵守上述技术规范,导致患者不良后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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